[摘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情实际,10月15日盐城市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3个细则,出台了多项利民惠民新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情实际,10月15日盐城市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3个细则,出台了多项利民惠民新政。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已经正式对外发布,将从11月10日起施行。由于内容调整较多,本报就读者关注度高的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为读者用好住房公积金出谋划策。
变化一:缴存人群范围扩大
“从事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单位也需建制;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申请缴存”
原缴存细则中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对在职职工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三)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四)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但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修订后的缴存细则新增加了内容,其中第五条规定:从事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全市缴存基数上限。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20%。
重点解读:
据了解,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每月按时到受委托银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未能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被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变化二:提取范围明显扩大
“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或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都可提取”
原提取细则中规定职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
修订后的提取细则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重点解读:
根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实际情况,一旦出现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只要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支付房租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房租。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租房合同明确的承租人,提取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实际房租承担金额。这里有一点要提醒大家的是,房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潢,但每个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装潢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凭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当年物业管理费收据,在当年提出申请(一年仅办理一次),且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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